为达此目的,笔者以为:
第一是采取自愿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愿意悉数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绝不强求细数财从何来,更不必指证他人。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对待改邪归正者,只要他们不欺瞒组织,即可以宽广胸怀包容,视具体情况妥善安排之。对年岁已大者,劝其退居二线或提前退休;能力和口碑欠佳者,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却可;让他们拥有“重新做人”的权力而不受歧视。而对于那些确有真才实学和领导能力,愿意将功补过者,以充分信任的态度给予其“重新做官”的机会。
第二是提供名誉保护。对“回头”官员上交的财物统一由纪检部门负责保管并不得泻漏其信息,凡知情者皆当对此保密,违者严厉处罚。可将上交现金存入纪委专用账户,不动产等先过户至纪委名下,再视具体情况分阶段地进行拍卖、转入国资等统一处置。
第三是严惩冥顽不化。对那些坚持一条道走到黑,不愿改过自新而誓与党和人民作对,与党纪国法对抗到底的贪污腐败分子,一经查实,必以党纪国法为绳严惩不怠,使其途财两空、名誉扫地。
笔者之所以持这样的观点,基于以下认识:一是受贿者未必是贪官,也不泛“被受贿”者,其本质未必真坏,应与贪得无厌之徒区别对待,不用一棍子打死。党和人民应视其为“浪子回头金不换”,给予其迷途知返的机会。二是之中的绝大多数曾为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出过力、流过汗,甚至曾是一地、一领域的干才或能手,有必要继续为其提供干事创业、为民服务的平台。三是人才难得,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党和国家曾经为他们提供了施展才干的舞台,好不容易练成行家里手,如弃之不用,将是极大的浪费。四是一些人早有脱离不正常的官场“圈子”之意,但出于忌惮可能牵连到同僚而不敢轻易冒险,因为这之中可能有人对自己有提携之情、知遇之恩。内忧外压之下,有人选择“舍生取义”之举而为之,时不时报道出来的因官员将被立案调查便发生了非正常死亡就是明证。当然,这完全是他们对孟老夫子本意的曲解。
相信我们的党有足够的智慧,多措并举以清除腐败,带领华夏儿女走出困局、创造未来,早日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作者 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