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在杭州开店创业,安徽省肥西县的骆大爷几年前也去了杭州,帮着照看。今年9月7日下午,老人在店门口遇车祸不幸身亡。家人在办理事故赔偿时却发现:因老人在当地未办暂住证,保险理赔按“农村标准”和“城市标准”相差悬殊,达40多万元。
关于事故赔偿中的同命不同价,早在几年前就是舆论讨论的一个热点。因为“农村标准”与“城市标准”的差异,往往在事故赔偿中有着数十万元的差距。同样的生命,赔偿数额却有着鸿沟一般的差别,除了体现城乡二元体制的诸多问题之外,更是对生命尊严的极不尊重。因此,在每一次因相似事例引发的讨论中,认为赔偿标准荒唐,呼吁取消差别的声音成为主流。
只是,主流的声音似乎并没有推动制度的进步和建设,令人遗憾。但当再一次事件发生时,声音又会重新回来。
在上帝的天平上,每个人的分量都是相等的。但到世间时,却在生命价值上出现了人为的不平等。这起事件也提醒我们,尽管我国的户籍正逐步放开,人口流动更趋自由,而且城镇化进程也在加快,很多农村人口在事实上为城镇居民,但“同命不同价”的发生和存在,依旧表明,我们的法治进程和制度建设依然没能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
有人说,由于目前我国城乡差距仍然客观存在,规章制度也是早就有的,保险公司按章办事,可能不合情,却合理合法。当然,这似乎不容辩驳,可问题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何一些规章制度对此似乎无视呢?!
对于事故赔偿,很多法律法规的建立和解释的出发点都在于“城里人和农村人的年收入不同,获得的赔偿自然也就应该不同”。这样的标准,在生命依然存续的前提下,或许很有道理,但上升为对生命价值的衡量时就显得轻率、随意,无法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对“人人生而平等”的尊重。如果按照这样的套路来制定赔偿额,那是不是还需要根据死者的身份和收入进一步细分:企业家多少钱,白领多少钱,富二代多少钱,扫地僧多少钱……难道不觉得荒唐吗?
骆大爷的离世,引发了又一轮“同命不同价”的讨论。但愿这场讨论不会和前几次一样,最终“凝绝不通声暂歇”。我们应当相信,这声音最终必会促进法治社会的进步,让“同命不同价”和城乡二元结构一起作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