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在于,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客观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一类是自然人即国家工作人员一类是单位这;犯罪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设若一一对号入座,不难看出官员通奸也是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侵犯职务廉洁性的严重行为,且行为特征完全符合本罪名四个构成要件,理应以“性贿赂”定罪论处。
官员逢贪必通奸成为贪污犯罪规律,早已不是“人咬狗”新闻。早在2007年,最高检主办“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展览”就有统计,自十六大以来,中央累计查处严重腐败的省部级以上官员16位,有近9成(14位)包养情妇,有的甚至包养多位情妇。稍后的2009年,中纪委、中央组织部第二巡视组组长、原中纪委常委祁培文在东莞作“三纪”教育报告时指出,“在中纪委查处的大案中,95%以上都有女人的问题。”令人尴尬的是,“与他人通奸”似乎防不胜防,近年来像牛皮癣一样在男女贪官身上发作,并呈现星火燎原暴发扩大的难遏失控之势。
对违纪官员通报直接点出“与他人通奸”,一方面证明近年来官员“与他人通奸”呈现与贪污犯罪如影随形高发频发态势;另一方面,则佐证仅对违纪官员通报直接点名“与他人通奸”,尚不足以对已然发案有既遂罪犯形成罪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惩戒,对尚未发案的未遂犯罪嫌疑人“通奸”行为形成儆戒。缘此,性贿赂入刑早已为法学反腐专家呼吁多年。遗憾的是,因为支持反对双方“驴子不服骡子”,谁也说服不了谁,致使一次复一次说了白说不了了之。
然而,我们可以等待性贿赂入刑时日;但不该容忍报道官员通奸的花边化娱乐化倾向,进而,让有色眼镜模糊官员通奸公权买春的本质,让疗治官员通奸的对症药方渐行渐远。文/陈庆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