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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贩卖公民隐私信息的“内鬼”抓干净
发布时间: 2017-05-17 09:54 稿源: 人民网   编辑:王萌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受到社会普遍关注。

  毋庸讳言,信息化是双刃剑,便捷性和安全隐患交织紧密。很多人,每天都会接到陌生来电,微信、短信骚扰。就在前两天,笔者又接到一个来自广东云浮的10000号电话,虽然已知骗术失效,可就是这个骗子,隔三差五就会打来骚扰,让人头疼。

  骚扰也就罢了,更恐怖的是,只要你愿意花点钱并提供姓名、手机号或身份证号码,就能查到他(她)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开房记录、名下资产、银行存款、通话记录、以及上网记录等等。隐私成了信息黑市场上的商品。借助这些准确的个人信息,电信和金融诈骗手段不断升级,给受害人带来巨大损失。如此重大的安全漏洞,如果国家不出手,势必难以彻底遏制。

  幸好这些年,相关法律一直在不断完善之中。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近日,“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进一步填补了法治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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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人民网   编辑: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