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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贩卖公民隐私信息的“内鬼”抓干净
发布时间: 2017-05-17 09:54 稿源: 人民网   编辑:王萌

  法律的意义在于执行。毫无疑问,这个《解释》有利于遏制和打击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犯罪分子的猖獗势头,但是,有利可图,就难免有人以身试法。现在不妨依据“两高”的新司法解释,来次集中打击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飓风行动”,抓捕一批,惩处一批。

  引人注目的是,这次“两高”的司法解释,专门谈到了打击“内鬼”的问题,这可谓打到了“七寸”。

  从公安部门的打击情况看,银行、教育、医疗、工商、房产、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等行业的工作人员,之所以肆无忌惮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除了少数人心存侥幸、非法牟利等因素外,还因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管方面存在着显而易见的漏洞。

  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这意味着,一些掌握和使用公民信息的单位,如果发生了不能“确保公民信息安全”的行为,那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

  一手抓有效打击,一手抓源头防范,唯有如此,才能构建信息安全的社会环境。(苏文)

  (本文为转载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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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人民网   编辑: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