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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量刑须规范,但公众担忧谁来解
发布时间: 2017-05-19 09:59 稿源: 光明网   编辑:胡巧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称,最高法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量刑指导意见(二)》),要求自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关于涉及醉驾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意见引人关注。

  据人民法院报4月1日报道,《量刑指导意见(二)》指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上述指导意见的这段表述,被外界认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引起广泛讨论。

  如果说最近几年酒场风气有所变化,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大幅下降,给公众生活和出行带来了安全感,给社会带来一股文明自律的清风的话,公众当不该忘记这两个标志性事件的功劳。一是2011年5月1日零时起,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此,“醉驾一律入刑”的说法由此兴起并通过一段时间严格执法迅速在公众之中形成共识。二是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各地在落实八项规定过程中,禁酒令不断升级,从“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到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民风社风受党风政风影响,对酒的热情也有所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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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光明网   编辑:胡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