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民法总则》生效施行。很多媒体借机对该法热点法条进行解读,起到了普法效果。但也要看到,有的媒体对法条的解读有误读之虞,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例如有媒体对民法总则归纳了七大热点。在第一大热点“好人法来了”中,对《民法总则》第121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作了这样的表述:“这条规定也被解读为,如果好人因为救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人要承担损失,受益人可以自愿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没有能力承担损失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
这一解读在网上热传,但其对该法条本身不仅未进行解读,达不到普法效果,还有张冠李戴到其他法条之嫌,有必要指出,以避免以讹传讹。
《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规定的第121条,理论上称为“无因管理”。就是说,有约定和法定义务,行为人履行义务如何获得对价,要么合同已经约定,要么法律已有规定,不是本条调整范围;本条要解决的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进行了“管理”之情形。
拿看管孩子为例,行为人同邻居约定,替邻家看管孩子一天300元,行为人看管孩子自然是履行约定义务,对价300元由对方支付;而父母看管自己的孩子,是履行监护之法定义务,由民事人身关系法调整,不能主张对价。这种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管理行为,不属于民法总则第121条的调整范围。
稿源:光明网 编辑:孙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