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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筑诚信 德润陇原甘肃省诚信“红黑榜”发布
发布时间: 2017-10-10 20:18 稿源: 中国兰州网   编辑:卢文茂

  2.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记录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信用系统以及发改、财政、税务、国土、房产、海关等部门,联合实施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和办理信用卡,限制其开办新公司和投资入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限制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

  3.对违反禁令高消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下、对个人10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全国人大关于追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立法解释的规定,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吊销营业执照。

  10.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11.撤销变更登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12.对“白银倚天通物资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给予2万元行政处罚,将行政处罚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13.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黑榜”信息的公开曝光力度。对辖区内列入食品药品“黑榜”企业和单位要在其政务网站和当地媒体公开曝光,并将“黑榜”名单向同级卫生、工商、金融等部门通报。

  1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黑榜”企业和单位的监管力度。把列入食品药品“黑榜”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增加监督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方式加强监管。列入食品药品“黑榜”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15.充分依靠人民群众,营造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畅通12331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对食品药品“黑榜”企业和单位进行监督,举报列入食品药品“黑榜”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

  16.对于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的案件,依据《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联合惩戒。17.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共筑诚信、德润陇原”甘肃省诚信“红黑榜”发布平台,连续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守信和失信者名单,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涵养了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打造了一个诚信建设的有效载体和响亮的工作品牌。我省的诚信“红黑榜”影响不断扩大,被中宣部、中央文明办确定为重大宣传典型在全国宣传推广。当前,全省各地普遍建立了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形成了持续深入、不断跟进发力,褒贬并举、部门联合惩戒,面向社会、全省整体联动的良好态势。持续发布“红黑榜”名单,充分体现了强烈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力助推了诚信建设工作。

  发布红黑榜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举报电话:0931-2839209

  省地方税务局投诉举报电话:0931—12366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0931-8533155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电话:0931-12365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0931—12331

  省国家税务局投诉举报电话:0931-12366,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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