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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应该兼蓄民间调解之长
发布时间: 2017-10-24 08:44 稿源: 法制网   编辑:王萌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北京、上海、广东等11个省市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规定可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律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

  社会总是在矛盾中前进的,传统社会一直有着调解的舞台。拿传统乡村来说,“鸡犬之声相闻”,邻里之间也会发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及时消融,很有可能上升对立化、冲突化。这时候,德高望重的乡贤往往会站出来,充当调解角色。随着传统乡村权威体系演变,调解角色也由传统乡贤让位于村组干部。这些民间“调解员”,往往被称为“和事佬”,对乡村治理发挥出了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的发展,总体上带来了进步,但也忽视和消融了一些传统。传统乡村调解,就在不经意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构。不过现在,对于民间调解的重视又开始了。在乡村干部调解的基础上,一些地方还构建了义务调解机制,由一些既有一定知识又有一定热情的人担当“和事佬”。民间调解的存在,特别是和农村自治体系内组织调解的融合,对于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前几年,我去扬州一个镇采访,就对他们组织民间调解的做法感触很深。这个镇构建了民间调解机制,把德高望重的乡贤组织起来,让他们参与到民间调解中,每个村都有自己的“和事佬”。其中一个村,镇上司法所长退休后回到了村里,建立了“调解工作室”,义务承担调解工作。他用热情和知识服务乡亲,做到了小问题不出村。而且,由于他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不仅一些邻里矛盾,就连一些在市场关系中发生的矛盾,也得到了调和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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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法制网   编辑: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