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兰州网  >  新闻中心  >  媒体评论  >  说法
公示性侵者:因为“不可饶恕”,所以必须试行
发布时间: 2017-12-29 14:28 稿源: 光明网   编辑:李建宇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在宣判4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之后,还将通过司法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开4人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并对他们设置行业禁入。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于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不少地方都在探索中国版“梅根法案”,对性侵犯罪实施信息披露、职业禁入。比如,今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启动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2010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也联合其他机关制定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主动公示性侵罪犯的个人信息,是为了充分揭示性犯罪风险,让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家长)更积极地做好防范。但是此举也被称为“不得已的正义”,有很大的争议性。比如,有人认为主动披露性犯罪者的信息,侵犯了个人隐私,不利于他们回归社会,反而加大他们对社会的仇视,产生更多的社会矛盾。

  应该说这个制度的确存在一定法益冲突。但是,还应注意到性侵犯罪的特殊性,使之不能混同于其他犯罪。

  性侵犯罪的特殊性在于:第一,社会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达成了零容忍的共识。性侵害最纯洁、最没有防范能力的未成年人,属于人神共愤的恶劣犯罪,是全社会的道德极值。

[1]  [2]  下一页  尾页
稿源:光明网   编辑:李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