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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抄告单位,越界的执法创新该停歇了
发布时间: 2017-12-29 14:28 稿源: 光明网   编辑:李建宇

  日前,辽宁省大连市交警部门对外披露,继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将被罚款扣分后,针对行人斜穿马路的违法行为也将出台新举措:大连交警部门将增设人脸识别设备,横穿马路不仅要录入行人交通违法数据库,还将抄告到当事人单位,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交警处罚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的交通违法行为,无可厚非,也不缺乏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只是在现实中,囿于执法成本的考虑,各地交警对于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的行为大多只进行警示教育,予以罚款的并不多见。

  若要针对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的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执法,地方交警部门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严格执行即可。但是,放着既有法规不执行,而搞所谓的“执法创新”,将闯红灯者抄告到当事人单位,就有点法外惩戒之嫌了,此种做法也未尝不是一种“闯红灯”行为。

  的确,将闯红灯当事人违法行为抄告单位,比直接的罚款、教育,能形成更有力的震慑。但交警对执法对象的处罚,不能只按什么有效、什么“更狠”的标准来进行,其所应该遵循的标准有且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规定。除此之外的惩戒,甚至是对当事人产生了形象、信誉、实际利益的负面影响,都超出了合法的执法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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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光明网   编辑:李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