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兰州网  >  新闻中心  >  媒体评论  >  视野
法律不是执法者吓唬人的工具
发布时间: 2018-01-09 10:19 稿源: 中国青年报   编辑:李志威

  2017年10月,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永昌派出所在云纺商业区开展宣传工作、粘贴通告,但相关通告屡屡被人撕毁。为避免通告再次被撕毁,该派出所在商业区重点位置再次粘贴通告,并在通告正文外题头位置加上“凡是销毁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的字样。2017年1月7日,西山分局官方微博认为,通告正文外的提示语表述错误,予以纠正。(澎湃新闻1月8日)

  平心而论,该派出所之所以贴出那张通告,是为了维护辖区治安稳定,防止群众落入非法小贷的陷阱,就开展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而言,的确应给予肯定。真正“捅娄子”的,是那句加在题头上,不无狗尾续貂之嫌的强硬提示语——“凡是销毁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

  或许,在派出所人员看来,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谁让贴出去的相关通告,总是被人撕毁呢?在通告上加一点狠话,表达一下执法部门的“意图”,那些想暗地里撕毁通告的人员,下手就会有所顾忌。只是,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的是,执法人员究竟是真地想这么做,还是光吓唬一下对方?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结伙斗殴等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过,销毁派出所通告的行为,够得着寻衅滋事的门槛吗?寻衅滋事须以主观故意为前提,倘若只是一不小心“销毁”,并没有存心“挑事儿”,难道也要治安拘留吗?

  翻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评判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需要处罚,应由执法部门作为“治安法官”,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定的处罚程序作出。统统扣上“大帽子”,显然有置执法程序于不顾之虞,如此“超前”和“武断”,出现执法错误,也就难以避免。

[1]  [2]  下一页  尾页
稿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李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