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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升民主决策水平
发布时间: 2018-01-22 11:06 稿源: 学习时报   编辑:袁萍萍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在我们党治国理政中具有基础性、关键性意义。

  近年来,广泛的民意汇集,有序的政治参与,高效的民主决策,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质、品质。但在实践中,在民主决策方面仍然存在亟待完善之处,如何尽快补齐短板、迎难而上,是摆在各级领导干部面前的一大课题。

  当前民主决策现状

  公共参与方面。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也是与人民群众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决策程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以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公众参与是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程序,过程公开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然要求,政府决策的价值取向在于公共利益,决策的公共性决定了民主参与的必要性,这是公众参与的理论正当性基础。实践证明,公众参与有助于决策者发现问题、获取信息;有助于决策者化解矛盾、获得共识;有助于实现决策的正当性、执行性。目前,我国在决策时的公众参与还不够彻底,必须认识到,公共参与不仅仅是增强决策的民意性质,更重要的是分析决策对相关利益和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表达他们的相关利益诉求。在多元社会现实中,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本质是通过真诚理性的讨论,在公民沟通、交流、表达、妥协的基础上,就决策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从而形成有理性的、有质量的决策。

  制度建设方面。建立与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是民主决策的基本前提。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完备的制度设计,不仅可以有效降低决策成本,而且能够降低决策风险,保障民主决策机制有效、有序运转。当前,《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等法律都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众合法权益的决定和决策需要举行听证会,让利益关联者参与并进行利益表达和申诉,但关于听证会的举办要求、参与会议人员选择、利益表达方式等还规定得不够明确,影响了操作效果。同时,督查考核机制,是保障一项工作能落到实处的制度。当前,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及相关情况,还缺乏追溯评价机制,不利于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其真实意图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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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学习时报   编辑:袁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