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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立法,地方可以先行
发布时间: 2018-03-16 15:11 稿源: 中工网   编辑:慕雅楠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关注共享单车管理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长蓝绍敏建议,加快对共享单车进行立法。在他主政的南京市,今年要办的35件实事中,就包括了共享单车的整治和停放管理。全国人大代表史贵禄也对媒体表示,即便共享单车企业提倡让用户停放在“白线区域”,但缺少强制性约束,有的企业过于依赖融资生存,一旦没有后续资金就会倒闭,导致用户退押金难。

  事实上,共享单车在解决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上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城市管理问题:企业之间为了竞争无序投放,用户为了方便无序停放。对于包括共享单车、快递和外卖电动车等在内的互联网经济时代形成的新交通工具,现有国家层面的道路和交通法规中规定的内容非常少,有的条文规定滞后于时代,也有的条文无法有效约束这些新交通工具。

  根据《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即“可以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而这一地方立法权也写入了今年新修订的《宪法》。对共享单车的管理,恰恰属于“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一部分,其它新交通工具亦然。

  不同城市的交通状况不同,共享单车的需求量和实际使用情况也不同。全国层面的立法往往流程时间较长,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模式则瞬息万变。一些共享单车投放量较大的设区城市,不妨考虑在与上位法无矛盾冲突的前提下,先进行地方立法进行有效管理,这样的先行也可以为全国层面的立法提供实践经验。在立法过程中,也要避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出现,对共享单车的立法,不仅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要顾及到其它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益和安全。(作者: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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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工网   编辑:慕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