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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问“崔”“范”,法无特权
发布时间: 2018-06-04 10:38 稿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编辑:宋佳容

  几天之间,“冰”火两重天!

  原因?

  “崔”的!

  5月28日,崔永元在新浪微博对范冰冰签订“阴阳合同”的指控,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谁也没有想到,这场因十几年前的一部电影引发的恩怨情仇,竟演变成了一个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

  6月3日,据《法制日报》独家报道,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同时,针对“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显然,刺激事件迅速发酵的原因,首先是被人们诟病已久的明星“天价片酬”。

  近年来,“天价片酬”在娱乐圈中已然成为一种顽疾,为了拉流量,就高价炒明星,高价炒明星就导致影视作品成本越来越高,导致呈现效果和文化内涵大大缩水。为遏制演员天价片酬,多部门也多次亮剑。2017年,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等联合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具体的“片酬红线”。

  只不过,现实中有太多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而这“对策”中,涉及到纳税,那就是一个法律问题了,而法律面前,只有真相,并无特权。

  如果说,范冰冰逃税属实,那么这无疑是对社会公平和国家法律的的公然挑衅。对于逃税罪,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不属实,那么,崔永元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诽谤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总之,调查尚在继续,任何的“怒撕”、指责、辩解都不足为证,事实还是要靠税务机关的调查,但不管结果如何,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担负法律责任!

  当然,我们还应该看到,从网民关注到媒体第一时间报道,从无锡地税调查再到税务总局发话,百姓对社会事件的敏感度和参与度也越来越高,政府部门对于网民关切的热点舆情事件的反应、介入、回应越来越迅速,这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也让人们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对我们的法治越来越有信心!

  这正是,无问“崔”“范”,法无特权。(法制网评论员 马岳君 刘丹)

  (本文为转载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稿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编辑:宋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