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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即有理”不能成为规则破坏者的借口
发布时间: 2018-07-17 09:27 稿源: 光明网   编辑:慕雅楠

  一度备受关注的南京南站“旅客穿越铁道被挤压致死案”,7月13日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2017年3月26日,一名男子候车过程中翻越站台,被夹在动车与站台之间的缝隙中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车站方存在失职情形,索赔近82万元。法院认定,死者擅自闯入危险区域,需负全责,铁路部门已履行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不承担责任,据此驳回死者家属的索赔请求。目前,死者家属尚未提出上诉。

  在火车站站台上候车,不能越过黄色边缘线,尤其不能横穿铁路,这既是最基本常识,也是最起码应遵守的安全规则。而为了保证这项“基本规则”具有约束力,保护旅客的生命安全,列车站不仅在站台地面上印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更有工作人员不断来回巡视吹哨警告。但就在这种情况下,依然有人不顾生命危险擅自逾越,并造成严重后果。

  尽管此案中死者在列车进站一瞬间突然跃下站台横穿对面的动机成谜,但在多重规则保障面前,作为一个精神正常且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选择突破规则,其责任必然也应由本人承担。法院据此驳回其家属的巨额诉讼请求,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均无可非议。

  某些常识性的规则反而可能因为违反酿成大祸。其实,遵守常识性的公共规则,并不必须要加以强迫。对故意视规则为无物又给自己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行为,除了“责任自负”以外,还应当承担由此给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赔偿,不能因为其受到伤害或是“弱势一族”就姑息乃至放任其不当做法。

  本案中的死者无视规则,在车站已经采取充分警示与安保措施的情况下,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影响了列车的正常营运,而且车站为营救当事人付出了不菲的人力物力成本和公共资源,这些费用的归属显然不能因当事人的去世而一笔勾销。

  翻阅过往的案件,无论是行人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还是野生动物园因游客违规造成的自身伤害,乃至类似本案这样由破坏规则导致的死亡,肇事一方反过来以对方安全防护设施欠缺完善为由要求赔偿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情况下,不少人会本着“同情”甚至“弱势有理”的心态,让“不差钱”的一方给出一定的“道义补偿”。而“受害者”本应承担的违规责任,却在有意无意中被忽略了。应当说,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对这起案件做出的驳回诉讼判决,为社会上一些不拿规则当回事甚至肆意破坏规则的人敲响了警钟。(作者:朱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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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光明网   编辑:慕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