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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如何才能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 2018-10-23 09:55 稿源: 中国兰州网   编辑:马歆媛

  人食五谷杂粮,孰能无疾。如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怎么做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吴某系某公司员工。2017年8月8日,吴某在上班过程中突然感到头部不适,遂向当班领导请假回家休息。

  次日清晨,吴某头痛并未好转,继续向单位请假并被家人送往该市某人民医院就诊,但因病情耽误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系脑出血导致死亡。

  吴某所在公司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吴某为工亡,人社局认为吴某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吴某之妻张某对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诉至当地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张某要求撤销当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吴某并非在工作时间死于工作岗位上,也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出上诉。诉称:2017年8月8日吴某在上班时已感头部不适,回家休息后出现严重症状,次日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条件,应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有吴某公司领导证明吴某在上班时即已感头部不适,并向单位请假回家休息的证据,但吴某当时并未立即送往医院抢救,且不能确定吴某上班时头部不适即表明其已突发疾病,故当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吴某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上面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范畴,“视同工伤”只是工伤保险的例外情形,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这样规定,既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情,在保障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权益的同时,也可以避免将各类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到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内,从而影响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发挥,在体现人文关怀的同时也需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和社会公平。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立即进行救治而设计的。故“视同工伤”必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以及死亡或径直送医院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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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中国兰州网   编辑:马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