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兰州网  >  新闻中心  >  专题  >  专题内容  >  2019网络安全宣传周
数字资产该如何继承(下)
发布时间: 2019-09-06 09:28 稿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编辑:宋佳容

  数字遗产继承应分类处置

  □李晓轩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人,较2018年年底增长2598万人,我国已成为当之无愧的互联网人口第一大国。尤其是4G的发展普及,更是带动了互联网的全民参与,我们不分年龄、不分性别、不分地域地享受着互联网服务。互联网已不再是以前专属于年轻人的生活方式,老人们已经习惯了在朋友圈转发文章,习惯了在菜市场用二维码支付……

  互联网的产业繁荣背后,也带来了诸多新兴的法律问题。根据互联网产业发展态势,目前使用很多互联网服务,都需要用户注册自己的互联网账户,此时互联网账户已经从过去“网友”用于登录某个网站的“网络身份”回归成了与全民一一对应的现实身份。那么这些账户的法律地位与规制问题应当遵循何种规律?账户使用者故去之后其账户应当如何处理?这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随着5G时代的到来,物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蓬勃发展,这些新兴的法律问题势必发酵放大。对此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明确界定网络虚拟财产概念,对庞杂的虚拟财产进行分类。2017年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7条确立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但并未深入确定数据及虚拟财产的保护细节,而是交由其他法律具体规制。就网络账户而言,其背后的数据及虚拟财产类型多种多样,有些甚至尚不能构成现行法律体系下的财产。现阶段可总结的网络账户中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账户中的财产,例如微信或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这与传统的银行账户资金性质无异;账户中的虚拟财产,例如网游中的充值及相关权益;账户中的知识产权及附有知识产权的原稿或原图,例如美术、摄影、文学作品;账户中无市场价值但对于用户具备精神意义的数据,如聊天记录、日记。对这几类形式的“财产”应当加以区分,规制的方式可以是源头式的,例如账户注册时设立规则;也可以在使用期间进行规制,例如使用过程中设立继承人;还可以是后置的,例如账户所有人过世后进行规制。

  其次,充分发挥互联网企业利用用户协议、行业标准解决前沿问题的作用。目前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日新月异,如果说此前对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网络空间治理等问题的规制,需要借鉴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和经验,那么现在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不断飞速发展、产品不断推陈出新,我们在相关规则的制定上可能要做更多主动性的探索。互联网企业可以充分运用用户协议、服务条款,就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进行约定,这种来自市场的、民间的探索,不仅更契合用户实际需求,也有助于为此后的立法奠定基础。

  第三,与网络账户相关的继承事宜,当事人可事先作出妥当安排。立法滞后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尤其是在面对爆发式发展的互联网及新兴技术时,立法持谨慎的态度以免朝令夕改也确有必要。作为一名普通的网络用户,在面对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时,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一些事先的安排进行妥当处理。比如,一方面,当事人可以通过授权、遗嘱、账号密码封存等方式将自己的账号交由继承人处置;另一方面,当事人如果不希望自己名下账号被继承人获取,也可以通过前述做法进行声明。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此种办法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这也仅是权宜之计,这些问题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及制度的建构来解决。(作者系北京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淘宝店铺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继承

  淘宝店铺是淘宝卖家经营的载体,由于经营主体(经营者)会发生不可抗力的变化或变故,淘宝自运营初期就有继承和过户的实际需求存在。尽管目前法律并未对网络店铺的财产性质予以明确,但其的确具有很强的财产属性,目前市场上也有一些就网络店铺进行估值的平台并产生一些未经淘宝官方同意的店铺转让行为,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各方对网络店铺的财产属性都较为认可,同时也存在较为普遍的继承与转让需求。在很多离婚、合伙人财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也都将网络店铺视作资产来进行分割。在我们看来,淘宝店铺是卖家经营心血的承载,也是重要的商业资产。为了满足一些当事人的继承或实际的确权需求,同时兼顾公平、合法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等一系列因素,近年来,淘宝不断通过完善规则,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机制逐步满足这一实际需求。

  如果淘宝店铺原经营人过世,继承人只要持原认证人死亡证明(如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关系证明(如户口本或派出所证明或公安局证明)及公证材料(如涉及其他继承人,还需提供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书;原经营人如果立有遗嘱,家属可提供遗嘱),就能按照淘宝的相关流程及规则要求,实现相关店铺的继承和经营主体的变更。自2016年至今,淘宝共帮助近千家店铺实现了原认证人过世后的继承,既满足了卖家情感上的需求,亦可继续服务于消费者并创造新的商业价值或财富。

  如果淘宝店铺的原认证人无意愿或由于不可抗因素不能继续经营店铺,只要原认证人与新主体达成一致,由新主体承继淘宝店铺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并满足淘宝所设定的开店标准及经营主体变更相关要求,即可通过淘宝协议主体变更等流程实现认证主体变更,由新主体继续经营店铺并继续对消费者提供服务。

  关于网易邮箱可给予密码重置帮助

  根据网易邮箱与用户签订的《网易邮箱账号服务条款》,网易邮箱用户拥有网易邮箱服务的使用权,其账号的所有权归网易公司所有。依据这一服务条款,若邮箱账号连续180天或以上没有登录,网易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删除该网易邮箱账号、终止该账号下的邮箱服务并将邮箱中的内容删除。

  目前用户申请继承账号的需求很少,所以公司目前没有专门为邮箱账号转让继承制定流程。但在实际案例中,基于用户关怀和用户体验考虑,在验证相关信息属实的情况下,网易邮箱可对家属提供密码重置协助,方便家属登录处理事务。在办理这类业务时,需要申请人提供用户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与用户的关系证明等,若该邮箱账号系非实名注册认证,还需提供邮箱其他相关使用信息(如常登录地、注册时间地点、常联系人地址等),用以佐证邮箱账号确系这一用户所用。目前网易邮箱仅在2017年、2019年分别处理一起此类案例,由于申请人资料齐全且基本属实,网易均给予了账号密码重置帮助。

  关于微博符合条件可将账号移交家属

  《微博用户协议》明确指出,“未经微博运营方同意,用户不得擅自买卖、转让、出租任何微博账号或微博昵称。”之所以作此规定,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根据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用户使用微博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如果用户未经平台同意私下交易账号,可能会出现违反实名制规定的情况。二是用户如果未经平台同意私下交易账号,一旦交易过程出现纠纷,或者因为交易之前的用户所发布的内容引起侵权等纠纷,会给维权造成困难。

  微博确认博主去世的信息后,本着尊重逝者的原则,将对账号采取保护措施,被保护的账号可被访问但禁止修改任何账号资料、禁止发布、评论、点赞、关注、私信等全部主动行为、禁止修改账号及安全信息。博主亲属提供死亡证明以及户口本关系证明照片等相关材料,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可申请解除保护状态,移交给新的账号持有人。过去几年中,微博曾多次帮助去世博主的家属找回账号并移交给家属。

  企业声音采访整理本报记者马树娟

  为什么社交账户不具有可继承性

  □王琦

  德国Facebook案案情简介:2012年,一位15岁的女孩被地铁列车撞倒去世,死者行为疑似自杀,但欠缺证据。悲痛的母亲希望找到女儿悲剧的原因,由于死者生前频繁使用Facebook,因此她要求Facebook提供协助,使她能够查阅女儿在其Facebook账户中的活动和通讯记录,但Facebook拒绝了这一要求,理由是Facebook用户协议中规定,账户只允许初始注册人使用。女孩的父母诉诸法院。负责一审的柏林州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判决,判Facebook向原告开放死者的账户。Facebook不服提出上诉,负责二审的柏林州高等法院于2017年12月推翻一审结果,判决强调,基于通信秘密保护,死者父母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死者母亲不服二审判决,又上诉至德国最高普通法院,后者于2018年7月12日宣布推翻二审判决,恢复一审判决。

  点评:社交网络(如微信)近些年在我国获得迅猛发展,因此社交网络账户是否可以继承在中国也已成为一个全民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在Facebook案的三次审判中,法官们没有将目光局限于个案,而是试图在一般层面界定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并厘清其与有关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是杰出的面向疑难案件的“找法”与“释法”的司法活动,德国法官们的探索为社交网络账户的可继承性难题清理出了基本的分析框架。

  Facebook案在德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学者们分成截然相对的两派,一派鼓吹一审判决,一派力挺二审判决。虽然一审和终审判决肯定了社交网络账户这类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但笔者认为二审判决的立场更加值得赞同,即用户的继承人无权要求社交网络经营者开放账户供其访问。这是因为,社交网络账户中的数据包含有用户(被继承人)与其他公民的通信秘密,故而有通信秘密保护的适用,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为电信条例第65条。依据这一条款,仅当出于国家安全或者调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经过法定批准程序,才可以由特定国家机构(如公安、检察机关、国家安全部门)调取私人社交网络账户中的数据。除此之外,法律禁止社交网络经营者擅自向他人提供用户的通信信息。原用户的继承人同样是通信秘密意义上的“他人”,其未经全体通信参与人的同意,无权知悉通信信息。

  进一步而言,由于社交网络账户积累了大量涉及用户以及第三方人格利益的数据,基于人格权保护的律令,这批数字遗产构成了一种产生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源。无论是谁,只要取得对数字遗产的实际操纵力,也无论他取得实际支配力是否有法律依据,都基于对这一义务源的支配而负有妥善对待数字遗产,以避免逝者和有关第三方人格利益遭受损害的义务。这一妥善对待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通常状态下的保密义务;其二是在有披露通信秘密正当化事由(如追查刑事犯罪)的“非常状态”下的对披露程度和范围的控制义务。违背这一义务将使得义务人面临民事责任。

  人们常说,去世之后,一了百了。在网络时代,这一经验却不再准确,网络有能力让人们生活的每一道踪迹都保留下来,由此面临暴露在外被人窥探摆弄的风险。针对于此,消除人们生前在网络世界的踪迹,或者至少让这些踪迹保持不公开的状态,这是法秩序应当为每位公民提供的一项基本保护。由此公民可以期待:他生前未选择公之于众的信息,在其过世后,依然能保持此种状态。形象地说,数字遗产中有逝者的“数字遗体”,这一“数字遗体”有望最终在通信秘密保护制度和人格权保护制度联手搭建的“安宁墓居”中获得永恒的栖息。(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法学博士)

  (本文为转载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稿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编辑:宋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