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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铁车厢制造恐慌被判刑”具有警示意义
发布时间: 2019-10-16 09:22 稿源: 法制网   编辑:宋佳容

  为了拍摄短视频获得高点击量,5人在地铁车厢制造恐慌。记者13日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吴某涛等5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均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10月13日新华网)。

  为拍摄短视频获取人气和高点击率,一伙人竟公然在其他乘客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编自导自演”一出“闹剧”,在地铁车厢制造恐慌,不但造成现场公共秩序和地铁营运秩序严重混乱,而且严重威胁着乘客的人身安全和地铁营运安全。可以说,这种拿公共恐慌当“卖点”的恶意行为,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刑法上,按照具体行为与结果的不同,破坏公共秩序的恶行将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可见,这5人在地铁车厢拍短视频制造恐慌被判刑,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枉。

  众所周知,地铁不仅是一种公共交通工具,而且也是一种轨道交通工具,属于特殊交通方式。如果发生恐慌事件,势必给地铁的正常运营造成严重的后果,轻则造成地铁临时停运,并扰乱整个地铁列车正常运营秩序,重则造成乘客之间发生拥挤、踩踏,甚至跳窗致伤、致死。可以说,在地铁车厢拍短视频制造恐慌,无疑是拿乘客的生命安全“当儿戏”,是拿地铁运营安全“开玩笑”。

  虽然这5名犯罪嫌疑人在地铁学校拍短视频,只是为了赚取人气和高点击率,并非“不怀好意”,但其行为导致的后果却是相当严重的,不仅造成了严重的恐慌局面,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地铁的正常运营。

  因此,笔者以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对在深圳地铁车厢拍短视频制造恐慌的5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罚之举,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实实在在的法治教育课。这不仅是对这5名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但愿通过“在地铁车厢制造恐慌被判刑”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人共同遵守公共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营造一个安全、正常、有序的公共交通环境,做一名公序良俗的维护者。(廖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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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法制网   编辑:宋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