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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霸凌,司法可这样干预
发布时间: 2019-12-04 16:15 稿源: 环球时报   编辑:宋佳容

  最近,国内发生数起严重的未成年人暴力与欺凌的事件,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但是,对这些孩子已进行的处罚和教育,常常又显得苍白无力。

  按照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14岁才能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仅仅限于8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如故意杀人等,这就意味着即使达到14岁,绝大多数的校园欺凌行为也不可能进入司法处理的程序。近年来全国人大召开会议期间,有不少的代表提出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比如降低到12岁。这当然是措施之一,但是在特定的年龄之下,司法就没有介入的路径了吗?

  我们现在对司法干预的理解往往是狭隘的,好像只有达到判刑的年龄和判刑的标准才能进入刑事司法的程序。其实我们可以尝试对不够刑事处罚年龄的未成年人制定司法介入程序与处罚标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建立司法介入的路径:

  第一,由警方强制监视与教育。通过司法程序,根据情节轻重对犯严重过错、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设置强制监控与教育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警方定时对违法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监控与管理。同时还要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这种方式的惩治期限一般设定为1-3个月。国外实践证明,这比一般的家长加强监管教育效果好很多。

  第二,设置类似国外的违法青少年“留置中心”。这主要是针对青少年暴力、性羞辱、团伙欺凌等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留置中心专门针对青少年,不同于成年人拘留所,在留置期间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法制教育,心理和行为的矫正,并组织到监狱、戒毒中心等地进行教育,期限一般为1-6个月。

  第三,强化工读学校的惩治与教育功能。对严重违法的未成年人,经司法判决后送到工读学校进行惩戒教育并完成相应的学业。这适合惩罚期限较长的违法未成年人。我们现在是否去工读学校是可以自行选择的,这一点应有所改进,经司法判决后应有一定的强制性。

  一些发达国家在通过司法途径应对未成年人暴力与欺凌行为上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上述措施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有效地解决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与刑事处罚之间的灰色地带所带来的问题。借鉴这些形成我们的司法干预途径,对解决我国校园欺凌和未成年人暴力行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游永恒是四川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

  (本文为转载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稿源:环球时报   编辑:宋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