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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公开性侵害罪犯的做法值得借鉴

发布时间: 2020-03-30 10:02 稿源: 法制网   编辑:宋佳容

  3月25日,韩国警方将“N号房”事件嫌犯赵主彬(音)送交检方并公开示众。嫌犯在现场表示向所有受害人谢罪,据悉,他系韩国首个因性犯罪被公开示众的嫌犯。近期轰动韩国的“N号房”系非法散播性虐视频和照片的群聊室,现年25岁的赵主彬便是其中运营“博士房”的群主(3月25日《新京报》)。

  据报道,除涉性犯罪疑犯赵主彬被公开示众外,2019年4月份,韩国MBC电视台在节目中公开了“素媛案”凶犯赵斗淳的长相,节目组称反复思考后认为国民安全大于罪犯肖像权,因此决定公开。而我国也有必要探索建立性侵害罪犯信息公开制度,以最大化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这里的“公开示众”并非传统的游街示众,而是公开性侵害罪犯信息,目的是维护公众安全,避免同一行为人再次制造悲剧。对此,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有关人员均指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对较高。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的数据显示,在2017年媒体公开报道的378起性侵未成年人(14岁以下)案例中,施害人为多次作案的有120起,占比31.75%;熟人作案209起,占比59.89%。

  此外,有心理学家研究表明,性侵儿童者再犯率占据首位。台湾连续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达95%。日本犯罪白皮书显示,因性侵女性而被判处有罪的人中,约有16%的人会再次因性犯罪而被逮捕。可见,即便这些性侵害罪犯经过服刑和改造,甚至心理矫治,也难彻底根治其“再犯”心理。其一旦出狱之后,将对防范能力较差、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的未成年人带来极大威胁。而公众安全、未成年人权益、女性权益显然比罪犯的肖像权、隐私权重要。无论如何权衡,后者的权益也不能凌驾于前者之上,理当让渡于前者。或者说,无法将恶魔永远关入笼子时,就应公开信息,让人们辨识并远离恶魔。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很多国家都对性犯罪予以严格规制。如美国出台的“梅根法案”及其加强版“杰西卡法案”,要求性侵罪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有的国家要求此类犯罪不得假释、缓刑,刑满释放后还要配备可以跟踪、监控的电子脚镣,并公开相关信息,甚至进行化学阉割。此次韩国对还是嫌疑人而非已决犯的赵主彬公开示众,其做法更加“前卫”。

  相对其他国家的做法,我国此前对性侵害罪犯的限制则显得有些宽松。值得欣慰的是,2016年,已有地方探索建立公开性侵罪犯信息制度。如浙江慈溪市出台了相关文件,对符合条件的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者,在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个人信息。此后,其他一些地方也陆续进行了类似尝试。

  长远来看,有必要对这些地方性的实践和做法总结经验,形成更高层级、更加规范科学的制度,即构建国家层面的信息库和限制体系。具体而言,可将猥亵、强奸等所有性侵害犯罪已决犯信息列入全国共享的信息库,在其出狱前进行“再犯可能性评估”,视危险级别决定是否采取公开面部照片等个人信息、强制佩戴定位设备、向其活动周边的家长和教师推送预警信息、限制某种就业等一项或多项限制措施。

  当然,为避免过度侵犯其正当权益,帮助其尽快融入社会,实施相关措施时理当保持谦抑,以避免社会对当事人过度排斥造成其实施更严重的犯罪。总的来说,公众安全和未成年人权益不能被虚置,是该尽快推出有关性侵犯罪者的信息公开制度了。(作者: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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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法制网   编辑:宋佳容
新闻ID:011954563 新闻标题:适度公开性侵害罪犯的做法值得借鉴 首发编辑:宋佳容 发布时间:2020-03-30 10:02 最后修改:宋佳容 修改时间:2020-03-30 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