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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快一点,企业损失少一点
发布时间: 2020-09-22 09:52 稿源: 检察日报   编辑:张殷绮

  “你们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我吸取了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超越权限开展经营和管理活动,公司已经向应急管理局提交了问题整改报告,目前企业运转良好。”9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明对回访的检察官说。

  数月前,李明因一起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案被检察机关处理,案值达1.7亿余元,在当地影响很大。

  2019年2月,有群众举报,2014年曾发生过爆炸事故的双鹿化工公司长期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同年3月,如皋市公安局以李明、双鹿化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不久,该案关联公司新成化工也被有关单位责令停产。

  经查明,2014年起,李明成为双鹿化工、新成化工等多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至2018年5月间,双鹿化工采购危险化学品苯胺1.9万余吨,价值1.7亿余元,再加价转卖给其关联公司新成化工,并在自身的销售平台销售新成化工生产的二苯胺,价值77万余元。但双鹿化工已被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相关资质,系未经许可经营专营物品,涉嫌非法经营罪。

  今年2月20日,该案被移送如皋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对主观故意、是否构罪均提出了辩解,但侦查机关对主观故意方面取证不足。3月9日,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李明到如皋市检察院接受讯问,他承认双鹿化工为新成化工买卖危险化学品的事实,但依然反复强调自己不存在犯罪故意。

  3月20日,审查起诉期限将到,案件到底是“退”是“延”?该案办案组组长、第二检察部主任刘兰有点纠结,“现在如果我们选择退查,案件一个月后重报过来再行审查起诉,时间上耗费较多;选择延期,如果15天内不能结案,就要退查,比直接退查还多出一个延期的诉讼环节。”

  “案-件比”的意义并不是单纯压降比值,还要努力减少被追诉人的诉累。目前新成化工已停产数月,公司损失上千万元,时间越久对涉案企业越不利。刘兰慎重考虑后,最终决定延期,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力争在15天内查明事实将案件办结。

  案件延期后,办案组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方面开展调查,并实地走访企业,调取到双鹿、新成化工各自的生产、纳税、用工等账簿材料。最终查明,双鹿化工采购苯胺再加价转卖给新成化工,主要目的是为了完成企业所在地政府提出的应税销售总量要求,销售新成化工的二苯胺产品是为了有效利用双鹿的销售资源增加销售渠道。但无论是“代买”还是“代卖”,实际业务洽谈,危化品的运输、管理、仓储、生产等接触环节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新成化工独立完成,双鹿化工则是进行了货款收取、发票流转等不实际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业务操作。这些新发现都为案件的准确办理找到了重要证据。

  至此,办案组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明、嫌疑单位双鹿化工主观上破坏经营秩序恶性不大,客观上对危险化学品的市场管理秩序影响甚微,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由于该案在当地已经引起广泛关注,为防止后续出现不起诉复议、复核等问题,该院决定召开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会上,承办检察官对认定事实及依据、法律适用向与会代表进行了逐一释明,并就拟不诉意见进行听证,与会代表逐一发表了意见,均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该案提交检委会讨论,最终该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作者:卢志坚、通讯员:陈颖之、王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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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检察日报   编辑:张殷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