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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防卫宜兼顾法理情
发布时间: 2020-11-18 09:48 稿源: 南方日报   编辑:张殷绮

  近日,红星新闻刊发题为《“反杀”夤夜闯宅行凶者后的4126天》的报道,引发社会关注。11月10日,河南省检察院出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决定不提请抗诉。

  2009年7月2日,张好峰等9人举报村支书许宏振贪腐。当晚,许宏振之子许振军带人持木棍闯入张家,将张好峰妻子常卫云打伤。7月19日,许振军再次破门而入,张好峰父子持木棍等工具在院中与之打斗,分别持刀抡刺许振军,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新乡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好峰父子死刑,后改判死缓。辗转十年,张好峰父子的行为始终没能被定性为防卫,这也正是舆论争议焦点所在。

  判断是不是正当防卫要回归案件事实与法律文本。成立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或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针对不法侵害人展开、有防卫意图、不超过必要限度等五个条件。作出条件限制可以防止自力救济被滥用,但将标准卡得过于严格会让制度陷入空转,公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依旧瞻前顾后。今年8月,两高一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明确“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认定正当防卫要坚持法理情统一,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中,对于前三个条件,最高院及河南省检认为,许振军闯入张家有过错,但仅凭许振军前次打人行为,不能确定此次一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意图上,张好峰父子持棍在院中等候、拿刀抡刺许振军,系主动报复而非出于防卫。不是防卫,也就无须用限度标准判断是否为防卫过当。

  这样判断在理论上没有错。然而,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往往只能凭自己最直接的逻辑判断、最朴素的正义观念行事。关掉上帝视角,十几天前带人持械破门打人的人再度强行在晚上闯入家中,目的是什么?除了像前次一样寻仇,一般人按常理恐怕难作他想。况且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本身就兼具不法性与暴力因素,处于紧迫状态,出于紧张心理,报警后在院中熄灯持棍自卫,似乎并无不妥。

  来者人数是本案关键细节。据报道,张家人和当地村民称,19日一同闯入张家的有五六个人,但与许振军同去的两人表示,进入张家的只有许振军一人。河南省检察院根据现场环境、损伤分布等因素,认为可以排除许振军有同伴参与前期打斗。那么,就算只有许振军一人赤手空拳闯入张家,一般人能否在黑暗中准确判断出许振军既无工具、又无同伙在外随时准备入内?张好峰父子持刀造成许振军多处受伤失血过多死亡,在笔者看来更适合认定为防卫过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减轻或免除处罚。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应当依托事实与法律,避免被舆论干扰。但是,当判决结果与一般人的正义观念相冲突时,或许可以作进一步阐明,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至少让公众知道,当有人在夜间破门而入,要怎样做到“正当防卫”,在警察赶到之前保护好自己,不必面临牢狱之灾。(作者:笃鲜)

  (本文为转载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稿源:南方日报   编辑:张殷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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