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长期以来,在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户籍身份不同导致赔偿数额不同。司法机关基于城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现实背景制定的这种赔偿标准,符合当时国情。但随着城市户籍放开、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城乡差距不断缩小,差异化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已成为大势所趋。201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同年,最高法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此次最高法修改司法解释统一赔偿标准,充分体现出司法解释的公平性、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彰显司法机关对受害人利益的最大保护。特别是对农村居民来说,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降低了举证难度,能够更好实现权益。
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为民的生动诠释。期待各地司法机关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司法解释,继续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标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作者:张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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