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过去长期积累的隐患集中暴露,新的风险不断涌现。要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必须坚持依法治理,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并将其确立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要求“坚持安全第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决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项目库、每一个环节都要以安全为前提,不能有丝毫疏漏。
坚持“三个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其一,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层层落实到基层一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部门之间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其二,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中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三,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也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还特别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现行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涵盖安全生产风险预防、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责任承担和整改等安全生产各环节、全链条。要坚持预防为主,通过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报告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等,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等,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要坚持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通过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等联合惩戒,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生命重于泰山。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坚持安全生产法治建设,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为社会营造稳定安全的生产环境。(作者:法治网特约评论员周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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