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修改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强化居住环境保护,对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明确禁止。这是我国首部纳入光污染治理条款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
近年来,尽管光污染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但目前我国在光污染防治方面,还存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为避免光污染,深圳、杭州等多地先后出台了一些针对性的规定。但由于“光污染”来源较多,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且难以形成有效联动,监管责任的不明确也容易形成监管空白,难以发挥治理作用。
此次上海市新修改的《条例》强化源头管控,在整合现有光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将道路照明纳入治理范围,对监控设施光源进行限制;对不同区域的照明光源亮度、照射方向、照射时长等按需采取不同规定,而且厘清了当地各部门在“光污染”治理问题上的权责归属,为光污染防治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特别是强化绿色照明,要求住建、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相关规划和节能计划,强调提高城市照明的低碳水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有利于从源头解决光污染问题。
城市的美丽建立在尊重自然,尊重公共利益基础之上。城市发展需要灯光点缀,更需要绿色和谐的环境。期待上海的《条例》得到有效落实,给其他地方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共同治好光污染,让城市变得更宜居,提升市民的幸福感。(作者:刘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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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法治日报 编辑:张殷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