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兰州网6月16日讯6月16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综合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省委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甘肃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截至今年4月30日零时,甘肃省综合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已正式落地生效。
为充分发挥巨灾保险在应对自然灾害风险、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中的减震器和稳定器作用,省委金融办会同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对我省开展综合巨灾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反复论证,在综合考虑人口密度、灾情分布和地域特征的基础上,最终选取兰州、天水、定西、陇南、平凉、庆阳、临夏、甘南8个市(州)开展试点,并通过“巨灾风险模型”对方案进行多次模拟测算,后续将根据试点成效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让保险保障惠及更多群众。
我省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充分体现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按照“高频低损”和“低频高损”兼顾的原则,创新设计了基础层、指数层、巨灾层三层保障方案,为试点区域内发生地震、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房屋毁损提供风险保障。据了解,我省综合巨灾保险试点总保费8931万元,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4:3:3的比例分担。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作为首席承保机构的省内12家保险机构组成共同体进行承保。基础层保障主要保障由非地震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导致的人员死亡(含失踪)、受伤、房屋倒塌及损坏的灾害损失。同时,承保机构在相关自然灾害发生后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救灾安置、紧急救援、善后处置、灾后公共设施修复和重建、灾后社会救济等费用。指数层保障主要保障在保险期间触发约定阈值的地震或降雨灾害,承保机构直接将相应保险责任的赔款赔付到灾害发生地政府账户。巨灾层保障主要保障当发生约定等级的地震灾害或发生因暴雨导致的泥石流灾害,造成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及人员死亡(含失踪),且被保险区域的受灾程度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标准,承保机构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为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落地见效,我省同步配套出台了《甘肃省综合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甘肃省综合巨灾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综合巨灾保险损失评定和理赔细则》等文件,明确会议、会商、工作报告、评估调整等6项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规范各项资金的筹集、缴纳、管理、使用和监督,细化理赔范围、流程、标准等要素,提高灾害救助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综合巨灾保险试点在灾害风险管理、损失补偿及灾后重建中的关键作用。(王彦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