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主要举措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我国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调解制度、见证人制度,检察机关也探索实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多种参与形式,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参与司法的热情越来越高。为破解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民众参审或陪审司法案件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最直接形式,也是审判工作充分依靠群众的有效方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主要有以下举措。
增加人民陪审员的数量。目前,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相对较少、要求文化条件(大学专科以上)较高,选任过于“精英化”,影响了民意代表的广泛性。要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建立公众选任陪审员制度,让人民陪审员真正代表民众参与司法,表达意见,让选举和监督人民陪审员成为公众的一种责任,人民陪审员对公众负责。要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增加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数量,让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都能参加陪审工作,保证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
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审案范围。针对目前陪审案件较少的问题,要合理设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细化陪审适用条件,保障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权利。要提高在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等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比例。积极探索在知识产权、医疗事故等专业性较强案件中,建立专家陪审机制,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
完善随机抽选陪审员方式。目前,有的法院只有几个陪审员,甚至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影响了陪审的公信力。随着陪审员数量的增加,应该逐步实行陪审案件的人员从“陪审员库”中随机抽选,防止人为因素干扰陪审的公正性。
调整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和法官享有相同权力。有人说陪审员制度的特点是“外行”与“内行”平起平坐。众所周知,人民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员很难做到与审判员同职同权,要求对法律知之不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裁判,往往导致陪审员不会、不敢、不愿发表意见。因此,有必要对陪审员和法官的职能进行科学的分工。《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乡规民约、熟知社情民意的优势,以大众的思维和朴素的观念弥补职业法官的专业局限,促进国法、事理、常情在司法活动中的有机统一。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各个环节,请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的社会监督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渠道之一。《决定》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丰富监督内容,完善监督程序,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发展。
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树公信,以公开保廉洁,是执法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决定》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实践中,有些案件的裁判虽然是公正的,却引发人们的质疑、造成社会的误解,就与公开不主动、不及时、不充分有关。在新媒体时代,司法工作必须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公开与公正的高度契合。
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司法公开主要是审判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对群众公开和对社会公开。前者要求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和判决的宣告;后者要求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道,将案情公之于众。普通公民旁听庭审是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旁听庭审的意义在于通过旁听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让群众通过看得见的方式认同司法的权威。推进审判公开,还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明,促进法官公开裁判理由,保证案件裁判的质量。要继续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拓宽公众参与司法的渠道。
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要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拟作不起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要主动或依申请公开审查、公开答复。要完善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实时查询办案流程和程序性信息,确保对案件办理的全程、实时、公开监督。
进一步推进警务公开。要健全公安机关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调查进展和办理结果,为人民群众及时提供执法情况信息。
进一步推进狱务公开。严格提请减刑、假释,提请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各环节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积极建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网上信息平台。
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手段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交互性特点,及时关注群众对公开信息的评价意见,加强互动交流,实现在沟通中获得理解,在互动中赢得信任。
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司法活动具有多样性,在诉讼活动以外,还有一些附属性、辅助性的司法活动。这些活动的协助者,也是参与司法的主体。《决定》指出,“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对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提出了明确要求。
完善司法调解机制。调解制度是我国的创举,被西方誉为法律制度的“东方经验”。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工作,更容易和当事人进行沟通、建立信任、获得认同,有利于当事人双方打开心结、化解矛盾,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要充分发挥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组织和群众在司法调解中的重要作用,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形成联调联动工作机制,整合社会力量,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
探索司法听证程序。听证是听取案件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有关司法机关在不起诉、拟判处缓刑、司法赔偿等案件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程序中,都有过司法听证的尝试。听证程序公开透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表达意愿,可以成为诉讼程序的有力补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司法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程序和法律效力。
丰富化解涉诉信访的方法。信访是党和政府掌握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是解决群众诉求的重要渠道。涉法涉诉信访纳入司法轨道后,要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让群众相信依靠法律遵守程序,就能解决有理的诉求。对那些依法不能导入司法程序、依法应当终结或者需要复查听证的涉诉信访,可以邀请律师、人大代表、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和基层群众代表,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司法救助、帮扶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回归正常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