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基本要求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正确处理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关系,注重各项改革任务之间的相互协调、共同推进。推进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改革举措,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广泛、有序、实效上下功夫,破解影响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注重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我们的司法民主是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的民主。司法权力运行需要法律专门队伍支撑,更需要广大人民支持。要扩大覆盖面,注重参与主体的代表性,广泛吸收各阶层人士,努力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参与比例。要丰富参与方式,将基层组织推荐与个人申请有机结合,提高基层组织参与度。要发挥网络媒介在参与司法中的积极作用,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多措并举,形成全社会关注司法的良好局面。公民参与司法活动,同时也是参加法治教育和司法实践的过程,不仅对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培育公民的法治精神和法律素养也大有裨益。
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有序性。民主是有规则的民主。推进公民参与司法,必须确保依法、有序、理性参与,这是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应该纳入法治发展的框架、以法治方式有序推进,既要制定公民有序参与司法的总体规划,又要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具体安排,循序渐进,逐步推行。要明确参与的范围,完善参与的程序,界定参与的权利、责任,充分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产生、监督制约、考核奖励、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只有规范公众参与司法,提升公众对法律责任和司法权威的认知和信赖,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确保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实效性。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关键是要发挥公正司法、监督司法的作用,要切实防止把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作为走过场的“仪式”、装门面的“花瓶”。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权利,简化参与司法的程序,强化监督司法的效力。为保障依法履职,司法机关要积极协助群众有效参与、避免不当干预,用制度保障参与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表达意见、自主作出决定、依法行使权力。要健全保障机制,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明确司法机关、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保障义务,落实误工补贴、交通补贴和表彰奖励等经费,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积极性,增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荣誉感、责任感、正义感。要提高履职能力,认真组织参与司法的群众开展法律基础知识、司法程序规则和司法工作纪律等业务培训,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能力,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