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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应该兼蓄民间调解之长
发布时间: 2017-10-24 08:44 稿源: 法制网   编辑:王萌

  与传统乡贤相比,律师担任“和事佬”有着自身优势。传统民间调解,主要还是以情感人。矛盾是复杂的,有些矛盾不仅是情感的问题,还涉及到法律的争议,单纯以情感人并非无往而不胜。而律师则不同,他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视角,正如清华大学教授王亚新所说,律师调解是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使当事人认识理解自己在法律上的“强弱”态势,设法帮助双方形成法律框架内利益相互兼容的解决方案。

  可以看到,从建设和谐社会角度出发,律师充当“和事佬”,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且,律师充当“和事佬”,与建设法治国家的方向并不矛盾。律师居中提供“调解服务”,是律师业务范围的拓展,律师调解的过程也是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的过程,还能够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总体上有利于法治社会建设。

  律师当“和事佬”有优势,但也不要忽视民间“和事佬”的作用,也不妨学习民间“和事佬”之长。比如在收费上,民间“和事佬”大多是免费,律师调解需要付出一定的精力,适当收费可以,但收费价格不能太高,不能过于把调解当成一门“生意”。在具体调解上,律师拥有法律知识,但“法律不外乎人情”,不能忽视自身人品与威望在调解中的作用,不能忽视以情感人的作用。如果调解只剩下冷冰冰的法律解释,效果必然有限。

  建设法治社会,并非否定调解的作用,而是对调解提出了新的要求。总体来看,律师当“和事佬”其实也很不错,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但是,也不能把律师调解与传统民间调解对立起来,律师调解也不妨兼蓄民间调解之长。(东原)

  (本文为转载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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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法制网   编辑: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