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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新规,让人们在婚姻中更安全
发布时间: 2018-01-18 09:19 稿源: 光明网   编辑:孙海芳

  1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共4条,于18日起施行。这个仅有4条的司法解释,主要目的只有一个,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近年来,最高法在2003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引来诸多争议。24条之争,表面上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之争,更深层而言,则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实质利益之争。在之前的规则中,除非配偶能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了相关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债务人与配偶约定了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对此明知,否则,则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客观来讲,相关规定在制定时符合当时的婚姻关系时代特征,不仅有着理论支撑,也有着客观需要。当时,婚姻关系以及婚姻法理论均较为传统。夫妻之间的个体性并不强,组成经济共同体,搭伙过日子,有钱一起花,有债共同背,是为常态。而在传统婚姻法理中上,夫妻关系通常被类比为合伙关系,他们所创造财富、所取得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承担债务一般则视为共同债务。制定相关规则的直接动因更在于为了避免某些夫妻恶意逃避债务,合谋“假离婚”,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归于另一方,损害债权人利益。

  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夫妻之间的个体独立性不断增强。人们对婚姻的期望愈发不局限于对于“经济互助”的需求,“家庭收入共管共支”的传统婚姻模式越来越少,不少夫妻对配偶的工作与收入并不了解。随着杠杆进入借贷领域,投资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这就时有造成,配偶并未享受到一方投资带来的“共同财产”,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受了天文数字级的共同债务。更重要的是,在原规则下,出现了一些人伪造债务、虚假诉讼、借第三人之名讹诈前配偶的情况。

  实际上,任何立法模式都是在冲突的价值间作出抉择,保障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或许就要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立法智慧正在于两害相权取其轻,同时比较潜在的利益受损者谁更容易得到救济。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上,价值取向应更侧重保护非实际借款的配偶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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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光明网   编辑:孙海芳